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