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