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保育教育第十七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