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保育教育第十六条已废止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