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保育教育第十四条已废止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