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保育教育第十一条已废止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