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保育教育第十条已废止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