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根据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意见。

作出处理意见前,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征求职工、用人单位、企业代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