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十九条已修改工会应当根据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前,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征求职工、用人单位、企业代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