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应当进行登记,向同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情况重大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