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