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