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