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