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