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四条有效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