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