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