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