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