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