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按规划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