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