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