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大修剪,是指为消除树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进行的超出常规修剪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度修剪行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