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城镇建设等确需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