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中,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加强自我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