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中,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加强自我保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