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中,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加强自我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