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