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价制度。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对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和对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