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本市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