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