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编制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布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