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