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