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