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已修改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