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