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