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