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金融资金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