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金融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登记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为融资抵(质)押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