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适度监管要求,依法向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