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