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