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