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三十条有效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