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