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

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