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十九条有效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封存,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