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