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省、市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国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关系。省、市红十字会可以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