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