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